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2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3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7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20
第七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21
第八部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3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34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6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55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5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76
第二十二部分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终止运作.............................................8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5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94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5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6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97
第三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B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富国银行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富国银行A份额: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7、富国银行B份额: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每份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银行A份额而言,指1.000元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富国银行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富国银行A份额和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份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银行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银行份额”)、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B份额”)。其中,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银行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银行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银行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三、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富国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银行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银行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银行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银行A份额和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为T日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富
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