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七部分 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第八部分 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29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会计与审计..................................................................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3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4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5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96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环境A与环境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8、标的指数:指中证环境治理指数
29、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也不可以选择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0、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指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1、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指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和上市交易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构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行为
55、自动分离: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8、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10%的情形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环境治理指数。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环境治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0
理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环境治理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其中,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场外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交银环境治理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暂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3、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有关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内容详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不进行分拆,也不进行自动分离。场外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2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经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产生的每2份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
6、自动分离或配对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最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本金及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年基准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3
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资产净值计为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净资产。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1份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T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4
负债后的价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T 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
治理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交银环境治理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
A NAV R / (1 )
0.5
0.5 A
B
NAV NAV
NAV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
日};
NAV 为T 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T 日交银环境治理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T 日交银环境治理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交银环境治理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基准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
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场外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