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日《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1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包括指数化投资的
特定风险、持有分级份额的特定风险、在收益分配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上市
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交易风险、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
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
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工银高铁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高铁B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
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工银高铁A的收益分配,为避免工
银高铁B的份额参考净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则工银高铁A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分级 ............................................................ 50
七、基金的募集.............................................................. 5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4
十、工银高铁份额的申购、赎回 ................................................ 55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 64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8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87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1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3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
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
变;
工银高铁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工银高铁A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工银高铁B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高铁A份额而言,指
1.0000元;
工银高铁A份额约定日应得指依据工银高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收益:
工银高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高铁A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收益率: 率,工银高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1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其中,人民币1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
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人民
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工银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工银高铁份额持有人、工
银高铁A份额持有人、工银高铁B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工银高铁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高铁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工银高铁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工银高铁A份额和1份工银高铁B
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工银高铁份额与工银高铁
A份额、工银高铁B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
工银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工银高铁A份额与
1份工银高铁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
工银高铁A份额与1份工银高铁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份工银高铁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工银高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工银高铁份额、工银高铁A份
额与工银高铁B份额)的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高铁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高铁份额的认购、工银高铁A份额
与工银高铁B份额上市交易、工银高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工银高铁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工银高铁份额和上市交
易的工银高铁A份额与工银高铁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高铁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
为工银高铁A份额参考净值、工银高铁B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工银高铁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工银高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
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
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