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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6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3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 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4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3、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其它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5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
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标的指数:指NASDAQ OMX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100 指数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7
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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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发售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
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
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
等交易的规则。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等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投资额度等情况控制基金资产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披露。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
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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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未来本基
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
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份
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
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
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
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采取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等方案。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
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15
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
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
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
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规定网站上列明。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17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
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
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限制,则赎回申请失败。
18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
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
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9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和赎回份
额数量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
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
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和第 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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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
9、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和第8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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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5、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
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需)。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23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
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
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25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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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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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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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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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30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
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
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
场规则与惯例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1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
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3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销
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34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11)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2)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35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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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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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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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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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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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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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42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4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托管协议项下
的托管职责。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
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
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合理
的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基金托管
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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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相关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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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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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
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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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
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进行替代,或者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4%。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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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2)境内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境内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
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
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
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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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
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
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51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52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
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2)、(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
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3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54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55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5)条,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56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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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
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本基金合同
59
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
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可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61
(四)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
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62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10、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
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63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13、其他资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64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65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6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
编制单位或登记机构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外币兑换交易相关费用;
8、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68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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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7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73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5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上市、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76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5、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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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十八)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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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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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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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8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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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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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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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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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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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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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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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90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
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
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
场规则与惯例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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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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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
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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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销
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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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11)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2)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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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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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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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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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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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0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
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101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外币兑换交易相关费用;
8、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102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10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
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104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
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进行替代,或者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
105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4%。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期权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
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
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
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06
1、组合限制
A、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107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108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2)、(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
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09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0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5)条,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112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
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113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14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6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