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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场内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大成纳斯达克100ETF(QDII)
纳斯达克100指数ETF
159513
交易型开放式
2023年7月12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3年7月28日
2023年7月28日
注:本基金将自2023年7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7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限制,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7)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