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4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7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10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5
十、信息披露 ................................................................................................................................. 15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6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6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6
十四、基金费用 ............................................................................................................................. 17
十五、禁止行为 ............................................................................................................................. 18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18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0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0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1
二十、其他事项 ............................................................................................................................. 21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21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 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上市交易、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
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开始。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
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
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
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非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9、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
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将本基金的证券帐户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
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结算。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
及市场通行的习惯,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回函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投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
行复核,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合理的时间。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
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执行或未正确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该指令
时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基
金托管人不予执行的,基金托管人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
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
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
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
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
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
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应至少包括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
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相关法律
法规对结算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该基金的证券账目,托管人、登记公司及相关各方每周至少一次进行
对账,保证帐实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在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
余额;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 日和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
据登记公司的结算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办理。
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申购、赎回上述有关数据,且不晚于基金托管人执行申购、
赎回指令前,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场外申赎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4:00之前将基金应收款从清算专用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00前将基金应付
款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11:00前划付
基金应付款。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过错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当存在基金应付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
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应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C、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A、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B、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价估值。
C、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D、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E、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A、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B、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4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
颁布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基金收益分配金额
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
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
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
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
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
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3、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用现金方式。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划款指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将分红资金及时足额划付。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办理。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泄
露,本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书面或电子确认。
4、基金年报,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
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6、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
募集的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等,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分别独
立出具半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和年度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参见《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2个工作
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
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
管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
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
十五、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资金的划
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
和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
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
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
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六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应发
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
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审慎核对,导致
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
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
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
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
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
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
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1、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2、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
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此给基金或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成立,自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金募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2款所述之情形
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签署页。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