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10
五、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1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19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4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修订基金合同更名而来,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修订基金合同更名而来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
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3、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
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3、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300价格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中小企业300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修订基金合同更名而来。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3月21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424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3日生效。基金
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起,《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将按照《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
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中小企业300价格指数为
标的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并就基金标的指数的更换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最迟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
办理申购。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