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境内A股ETF指数使用收费的通知函》,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0年二季度起调整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在“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原表述:“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修改为:“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在“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表述: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在 “十一、基金费用”中
原表述:
“(三)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
1、在“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原表述:“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修改为:“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在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第1点中
原表述: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3%。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35,000元,基金当季存续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存续天数按比例计算。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无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2、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