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
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15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流程将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上
海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
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
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
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七)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
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更新了本基
金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信息。除上述
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 38
十一、基金的投资.............................................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58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60
十四、基金的财产............................................. 6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二十、风险揭示 .............................................. 79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 8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8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八、备查文件............................................ 115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
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
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
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
调拨等指令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保险学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财务公司信贷部农业科技信贷处副处
长兼印制科技信贷处副处长、投资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
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组成
员、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华能资
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兼党
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
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
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
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
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
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
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
“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
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
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
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
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
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
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
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9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
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
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
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
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
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
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级产品
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2月
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7月18日担任兴银
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7月24日
担任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
18日担任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24日至
2018年12月7日担任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