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年12月1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771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
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编制方案为: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20%的证券;
(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前
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公式
其中,。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
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
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
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
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与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
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
券在T日可以卖出。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0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
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2021年3月31日公告的《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进行了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中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永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9、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
业务
34、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
构建指数组合,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
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
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过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
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
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宁
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宁波银行金融市
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
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
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
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
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
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
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
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
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
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
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
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5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