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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05 月10 日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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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2]4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
于2012 年5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5 月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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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4
§6 基金的募集...............................................................................................................................6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67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68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0
§10 基金的投资..............................................................................................................................79
§11 基金的财产..............................................................................................................................90
§12 基金资产估值..........................................................................................................................91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6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8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1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102
§17 侧袋机制...............................................................................................................................108
§18 风险揭示...............................................................................................................................111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5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7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1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53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4
§25 备查文件...............................................................................................................................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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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以及《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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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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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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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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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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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7 月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 亿元。2021 年10 月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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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
深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挂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
公室)部长(主任),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粤
剧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湾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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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美国NASDAQ,证监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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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
部董事、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
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
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
理。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美国NASDAQ,证监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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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璇女士,管理时间为2012 年5 月17 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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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璇女士,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信用债高级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2010 年9 月21 日至2012 年6 月7 日,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21 日至2014 年9 月19 日,任南方安心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30 日至2017 年2 月24
日,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3 年7 月23 日至2017 年9 月21 日,任南方稳利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15 日,任南方通利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0 日至2017
年12 月15 日,任南方荣冠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5 日至2018 年2 月2 日,任南方丰元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23 日至2018 年2 月2 日,任南方荣安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25 日
至2018 年7 月27 日,任南方和利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7 月27 日,任南
方荣优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22 日至2018 年7 月27 日,任南方荣尊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15 日至2018 年7 月27 日,任南方荣知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13 日至2018 年7 月27
日,任南方荣年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29 日至2019 年3 月29 日,任南方多元基金经理;
2010 年9 月21 日至2019 年5 月24 日,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21 日至2019
年5 月24 日,任南方睿见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18 日至2019 年5 月24 日,任南方
宏元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10 日至2020 年7 月31 日,任南方国利基金经理;2018 年7
月13 日至2021 年8 月3 日,任南方配售基金经理;2021 年8 月3 日至2022 年11 月11 日,
任南方优势产业混合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17 日至今,任南方金利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12 日至今,任南方兴利基金经理;2020 年9 月4 日至今,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2021
年8 月27 日至今,任南方交元基金经理;2022 年7 月22 日至今,任南方丰元基金经理;2023
年3 月30 日至今,任南方达元债券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
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
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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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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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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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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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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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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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 年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 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 年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 只。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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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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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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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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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南方金利A 代销银行: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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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华路10 号院1 号楼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10 号院1 号楼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167 号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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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
安路366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88261822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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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www.bankofbeijing.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
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
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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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电话:025-86775305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
设大道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
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会展路131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
城区会展路131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联系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王云
电话:0991-4500319、0991-
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3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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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泽区泉泰路266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金利A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8 号院1 号楼7 至18
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8 号院1 号楼青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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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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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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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
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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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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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4 号2 幢1 层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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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淮海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
大厦北塔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7-
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395 号9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395 号9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 幢
1 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9688 号华润置地大
厦C 座31-33 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邓路路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 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
屏路27 号1#楼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N1 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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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菁菁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
95363 ; 河北省外0311-
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600 号上海BFC 外
滩金融中心N1 栋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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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tebon.com.cn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马琳瑶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5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联系电话:0551-6220173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
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贸2 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5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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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
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服电话: 95336,40086-
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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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11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58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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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11 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E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茶子山路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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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服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7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
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
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
海大道3165 号五矿金融大
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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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7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李然 电话:010-
6655905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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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
延路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
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
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7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
A 座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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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 号院13 号楼A 座11-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7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 号院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27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7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B 座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8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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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8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50 号弘业大厦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虹路360 弄9 号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
阳路1687 号长阳创谷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501 号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15026693585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 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苑路11 号西楼6 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A座6
层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2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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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京东园四区2 号楼10 层1001
号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中航资本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
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118 号24 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118 号24 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B 座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wm.com/
9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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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C 座写字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B 座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91 号金地中心B 座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26 号院2 号楼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26 号院2 号楼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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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
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
纸坊东街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
溪路900 弄15 号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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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http://www.66liantai.com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70 弄1 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01-
1502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2 号第一广场1501-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0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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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 号恒安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环岛东路3000 号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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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114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
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
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1 号院2 号楼17
层19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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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
中心D 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1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34 号院6 号楼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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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 号1 幢1
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明月路1257 号1 幢1
层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东路500 号30 层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
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 号
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座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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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
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
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2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118 号10 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118 号10 层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2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
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126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
路5999 号基金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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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27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南方金利C 代销银行: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招赢通”进行销售南方金利C。
南方金利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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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3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 号宝安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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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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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2]44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自2012
年4 月11 日至2012 年5 月11 日,共募集1,621,853,725.7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5,317
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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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2 年5 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如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法律法规或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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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 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A 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A 类份额已于2012 年7 月16 日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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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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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的概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
9.2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指定网站上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9.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
延。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9.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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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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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 元,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
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9.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
于0.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0.08%
100 万≤M<500 万0.05%
500 万≤M<1000 万0.03%
M≥1000 万每笔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
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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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0.8%
100 万≤M<500 万0.5%
500 万≤M<1000 万0.3%
M≥1000 万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9.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
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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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1.016=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9.9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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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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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
为无效赎回申请。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
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
剩余财产的分配。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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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公告。
9.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持续两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9.14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C 类份额转换为A 类份额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定详见2012 年
7 月11 日发布的《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转换的公告》。
本基金暂不开通A 类份额转换为C 类份额及南方金利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 类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0.8%,
且随C 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转换费率
N<1 年0.8%
1 年≤N<2 年0.5%
2 年≤N<3 年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9.15 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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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本基金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9.16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9.17 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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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
发新股。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率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除国
债和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的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理念
根据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研究、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企业(公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10.4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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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在非开放期期间原则上组合久期与初始非开放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
期流动性的需求。
调整持仓结构。根据持有人结构和市场资金面状况,预估流动性需求,适当调整组合持
仓结构,将部分流动性不佳的品种择机置换为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通过事先安排,减少赎回冲击。开放前通过客户调研等方式大致了解流动性需求状况,
相应调整现金比例,为开放作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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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
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0.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10.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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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b、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
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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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b、c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至首次开放申购赎回前,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其后每
次开放申购赎回至下次开放申购赎回前,“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开放申购赎回起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10.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0.10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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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11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465,804,468.09 95.88
其中:债券465,804,468.09 95.88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7,036,392.61 3.51
8 其他资产2,998,435.47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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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 合计485,839,296.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126,138,454.16 39.73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255,303,121.35 80.4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25,282,359.32 7.96
6 中期票据59,080,533.26 18.61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465,804,468.09 146.7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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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元) 净值比例
(%)
1 232280012 22 广州银行
二级资本债
01
200,000 20,435,452.0
5
6.44
2 188883 21 铁投01 200,000 20,388,597.2
6
6.42
3 2028003 20 平安银行
永续债01
200,000 20,205,068.4
9
6.36
4 149043 20 华股01 200,000 20,172,471.2
3
6.35
5 092280105 22 南京银行
永续债01
200,000 19,507,399.4
5
6.1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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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持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10,558.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2,987,877.1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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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2,998,435.4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5.17-
2012.12.31
3.40% 0.06% 3.12% 0.01% 0.28% 0.05%
2013.1.1-
2013.12.31
1.35% 0.12% 4.85% 0.02% -3.50% 0.10%
2014.1.1-
2014.12.31
13.35% 0.15% 4.62% 0.01% 8.73% 0.14%
2015.1.1-
2015.12.31
13.82% 0.11% 3.58% 0.01% 10.24% 0.10%
2016.1.1-
2016.12.31
1.48% 0.12% 3.00% 0.01% -1.52% 0.11%
2017.1.1-
2017.12.31
0.98% 0.08% 2.90% 0.01% -1.92% 0.07%
2018.1.1-
2018.12.31
10.66% 0.07% 2.82% 0.01% 7.84% 0.06%
2019.1.1-
2019.12.31
7.55% 0.08% 2.16% 0.01% 5.39% 0.07%
2020.1.1- 4.29% 0.11% 2.12% 0.01% 2.17% 0.10%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020.12.31
2021.1.1-
2021.12.31
5.01% 0.09% 2.07% 0.01% 2.94% 0.08%
2022.1.1-
2022.12.31
5.44% 0.13% 2.03% 0.01% 3.41% 0.12%
2023.1.1-
2023.3.31
2.76% 0.07% 0.49% 0.01% 2.27% 0.06%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95.63% 0.11% 38.91% 0.01% 56.72% 0.10%
南方金利定开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5.17-
2012.12.31
3.20% 0.05% 3.12% 0.01% 0.08% 0.04%
2013.1.1-
2013.12.31
1.05% 0.12% 4.85% 0.02% -3.80% 0.10%
2014.1.1-
2014.12.31
12.97% 0.15% 4.62% 0.01% 8.35% 0.14%
2015.1.1-
2015.12.31
13.41% 0.11% 3.58% 0.01% 9.83% 0.10%
2016.1.1-
2016.12.31
1.28% 0.12% 3.00% 0.01% -1.72% 0.11%
2017.1.1-
2017.12.31
0.68% 0.08% 2.90% 0.01% -2.22% 0.07%
2018.1.1-
2018.12.31
10.26% 0.07% 2.82% 0.01% 7.44% 0.06%
2019.1.1-
2019.12.31
7.25% 0.08% 2.16% 0.01% 5.09% 0.07%
2020.1.1-
2020.12.31
3.99% 0.11% 2.12% 0.01% 1.87% 0.10%
2021.1.1-
2021.12.31
4.61% 0.09% 2.07% 0.01% 2.54% 0.08%
2022.1.1-
2022.12.31
5.14% 0.13% 2.03% 0.01% 3.11% 0.12%
2023.1.1-
2023.3.31
2.76% 0.08% 0.49% 0.01% 2.27% 0.07%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89.37% 0.11% 38.91% 0.01% 50.46% 0.10%
§11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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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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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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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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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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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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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合
同生效满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于0.1 元(含),则基金须在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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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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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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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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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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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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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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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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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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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日期间发生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日期间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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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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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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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 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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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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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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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存在着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剩余
财产的分配。
5、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
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因此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也存
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6、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7、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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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
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
性较强。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
趋势,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根据《流动性风
险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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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
为无效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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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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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8)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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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如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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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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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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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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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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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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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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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8)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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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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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 次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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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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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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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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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
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 元(含),则基金须在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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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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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
发新股。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率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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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和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的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b、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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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
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b、c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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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
(8)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终止;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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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如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或者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的;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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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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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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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
发新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率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除国债和
央行票据外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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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b、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信用类固定
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b、c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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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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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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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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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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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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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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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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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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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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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和方法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
期刻成光盘备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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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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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 类份额,则该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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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 日,每日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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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公告日期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1 季度报告2023-04-22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04-14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2023-03-31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及子公司、南方基金投研人员名义从事诈骗活动
的风险提示
2023-03-29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4 季度报告2023-01-20
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01-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2022-12-27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2022-12-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12-15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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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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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金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6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