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目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 基金备案 .......................................................... 12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一、 基金的托管 ..................................................... 36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9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4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63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4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二十四、 其他事项 .................................................. 66
二十五、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并在2012年6
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0、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7、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51、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6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永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
此规模限制。
本基金定期开放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和市场流动性状况决定是否设置开
放期的规模上限,并在定期开放公告中载明规模上限和规模控制方案。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
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
过认购金额的5%,对于某些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将视情况对其实行认购费率优惠安排,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A类份额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
也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指定网站上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期的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