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9月30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24日起,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
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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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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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5
七、基金的存续 ............................................................................................................................. 65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6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7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7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8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二十、风险揭示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
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兴科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兴科基金: 指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基金合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不
同》: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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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不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定》: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实施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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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兴科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1个月。
申购: 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易: 指基金上市期间,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销售: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
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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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又简
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基金存续期: 指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蓝筹核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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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
效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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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
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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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
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
首席风险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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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
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
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
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7
月17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1年2月22日起任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4
日起任职)、华夏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10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9月27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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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9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巩怀志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9月27日至2009年1月1日期
间,谭琦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刘文动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杨泽辉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
11日期间,陈兵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3月11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董阳阳先生任基金
经理。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2月7日至2007年4月23日期间、2004年2月27
日至2004年9月16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年9月16日至2006年2月7日期间,张
益驰先生任基金经理;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7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0年4
月8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葛基标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