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重要提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5日《关于
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475号)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
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三
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
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的业绩 ............................................................................................................................ 30
六、基金管理人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0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4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标普全球石
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自同年9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
撤消;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
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
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油价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石油行业股票,业绩表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较大。由于
石油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战略商品,国际石油市场上垄断与竞争并存,影响石油
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自然和行业因素(投资、炼油能力、库存等)、经济因素以
及政治因素等等。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和变动性造成了油价的剧烈波动。石油市场
的国际性、多样性以及商品的特殊地位,使得石油衍生市场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
与其中。投机资本的盛行增加了石油市场风险,对冲基金频繁的做多、做空加上
巨大的金融杠杆效应造成石油价格走势可能会偏离供求关系,进而进一步加大油
价的波动。
油价的大幅波动致使石油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经常会随着公司盈利预期的
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
2、地缘政治风险
石油具有独特的地缘政治属性。世界石油工业历经近150年的发展,到20
世纪末形成了从西北非经中东、中亚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石油储产区域和以北美、
西欧、东亚为主的世界石油消费区域,这种特殊的地缘分布结构决定了国际石油
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长期以来,以最大石油消费国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以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
中东产油国家之间供需关系错位和失衡,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突出,导致国际政
治与安全形势中出现诸多不确定性,可能破坏原有的世界油价协调稳定机制,进
而派生出局势动荡不定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使主要产油国的石
油出口受到影响,供需矛盾加剧,给国际石油市场进而石油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
风险。而且,这种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催生国际石油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使市
场风险进一步加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石油企业股票。由于原油贸易以美元作为计
价货币,美元相对人民币的持续走弱将对本基金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自
1973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就与美元走势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
上抵消了上述汇率风险。
4、石油行业风险
石油股票的价值受到石油行业所特有的风险因素影响。主要有:石油勘探复
杂度的提高所带来的新增储量不足所带来的估值风险;炼油能力与市场需求不匹
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生产安全造成的人员、环境、法律制裁等运营风险;以及
退税返还、合资权益、红利政策等财务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5、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
证(ADR, GDR)。该类企业的销售和利润来源主要在新兴市场,持有这类股票也使
本基金间接承担新兴市场投资所可能承担的政治稳定性、法律健全性、市场机制、
证券交易、汇率波动等风险。
6、存托凭证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
证(ADR, GDR)。存托凭证的价格受到其所代表的新兴市场挂牌基础证券价格以及
当前转换汇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该存托凭证的流动性、存托凭证所在国的需求
等因素影响。此外,新兴市场通常会对外资投资比例设置限制,达到限制后,由
于存托机构无法在当地市场购买基础证券股票,会导致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
的价格差异出现波动。
7、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3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
本基金规模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
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
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
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
较大变动。
(二)与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是指标的指数提供商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停止编制发布标的指数或取
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以及标的指数在编制发布和调整过程中发生人
为或系统性差错的风险。
当标的指数提供商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金无法继续使用标的指数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由此决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
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
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
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
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
跟踪指数的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
指数成分股分红、配股、增发,指数成分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
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来的调整成本等。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石油行业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因此不同国家和地
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
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
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内A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
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比
如,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间相对较大,市场波动性高。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
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
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3、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法律及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还可能会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
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
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四)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
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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