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同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华
价值优势混合型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
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发售:指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48、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内申购: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9、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60、元:指人民币元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情形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投资理念与估值方法,把握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在中
国证券市场挖掘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
基金的买卖。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
方式。
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
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否则将退回无效款项,该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8、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9、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0、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