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怍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
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登记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
金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单个账户持有份额的不同,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
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2、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5]26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限额为:每基金账户最低持有5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发售渠道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等相关公告)
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交易受理情况。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
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
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的三个工
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本基金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