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 9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9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LOF)》(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标的指数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
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
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
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鹏
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上市交易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
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 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
于核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58号)核准,进行募
集。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年9月27日生效。
根据《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鹏华资源A份
额与鹏华资源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
指定媒介发布《关于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资源A份额和鹏华资源B份额终
止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两级子份额终止上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鹏华中证A股资
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
中,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
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