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联系电话:010-82019963
邮政编码:10008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0日,即在该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2、《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7年12月20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二:
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且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本基金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本基金的估值方法所确定的股票资产的公允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补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不再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返还差额。
(5)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收回的资金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及以上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场内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