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
份额,下同),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 C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12868)、C 类美元份额(基金代码:012869),同时原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128)、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3721)分别变更为 A 类人民币份额
(场内简称“标普科技”)、A 类美元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
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所有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
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 类人民币份额 C 类人民币份额 A 类美元份额 C 类美元份额
基金代码 161128 012868 003721 012869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0,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0,000 元) 1 美元(直销中心为 100 美元) 1 美元(直销中心为 100 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美元(直销中心为 100 美元) 1 美元(直销中心为 100 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10 份 10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1 份 10 份 1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35% 0 0.35%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 类任一币种份额首笔申购当日为 C 类人民币份额和 C 类美元份额的首笔申购日,C 类人民币份额于首笔申购
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 类美元份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 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 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按前一日 CU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别与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相同。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
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不同类别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
金额。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
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
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
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对于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6、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
算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
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
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和 C 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61、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9、 基金份额净值: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
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
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 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美元现钞或其他外
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
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所有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
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
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
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
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
内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
的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人
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场外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A 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人
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对应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单位为美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
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美元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美元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人民币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A 类美元基金份额、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内 A 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任一币种份额首笔申购当日为 C 类人民币份额和 C 类美元份额的首笔申购日,C 类人民币份额于首笔申购日
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 类美元份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4、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
办理已持有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证券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登记结算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美元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以及 C 类人民币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
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
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
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
与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
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
益与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美元份
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
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
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
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
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
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
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各类美元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各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
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
算;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
数;C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
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美
元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人民币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
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
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的
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