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顺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
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6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68、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
延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科顺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三年开放一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至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
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的2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
期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
金的上市交易服务。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
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
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此事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
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
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