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8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
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
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中证上
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从上中下游的产业链传导结构角度出发,基于可
投资性、科学与明晰的原则,编制而成中证产业链
指数系列,共包括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中证中
游制造产业指数和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
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将归属于石油与天然气、
煤与消费用燃料、铝、黄金、多种金属与采矿等行
业的股票归为上游资源产业股票。中证上游资源产
业指数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中具有上游资源产业链
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股指期货 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实现对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如果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上游资源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于变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上公告。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本基金场外认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者后端认购费
用。
(1)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1+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支付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本基金场
内认购时投资者仅能选择支付前端费用。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