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日《关于核准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
本基金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
期届满,《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2014年4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公告《银
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年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基
金份额转换完成,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依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的相
应更新。
除上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5日,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3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9
七、基金的募集 ................................................................................................... 50
八、基金合同生效 ............................................................................................... 5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9
十三、基金财产 ................................................................................................... 9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93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9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九、侧袋机制 ................................................................................................. 112
二十、风险揭示 ................................................................................................. 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4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7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
份额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本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
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
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
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
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
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
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硕士研究生,12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数量化和大宗商品
等研究及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工作,2017年5月加入我公司。2019年1月起担任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