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8日证监
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
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
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0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3
五、基金的业绩 ........................................................................................................................... 29
六、基金管理人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生效........................................................................................................................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二、基金的财产........................................................................................................................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侧袋机制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托管人........................................................................................................................ 82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86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135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即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2011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 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的场所
34. 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1.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42.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 日/天:指公历日
50. 月:指公历月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市场指美国和香港,下同)
53. 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期,具
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基金资
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
财产净值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
件
76. 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进行会计
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7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7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
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境外市场的
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 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
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
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因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
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
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
2) 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
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信贷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
(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A. 黄金ETF
1) 黄金ETF净值与黄金现货价格密切相关。因此,黄金价格的贬值将会对基金净值产
生负面影响。
2) 由于黄金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黄金ETF二级市场价格可
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
险。
3) 黄金ETF基金各项费用是由卖出所持现货黄金来支付的。因此,在黄金价格较低时,
卖出现货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4) 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危机情况迫使基金变卖所持有现货黄金,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
负面影响。
5) 如果基金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将使黄金市场现货价格短暂抬升,对基金产生
负面冲击成本影响。
6) 政府大量抛售黄金来稳定市场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7)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会有盗窃、损坏等风险。
8) 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因品质低于市场标准而对基金资产产生损失。
9) 黄金ETF资产托管人的破产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10) 另外,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对通胀率的预期、汇率、利率、对冲基金和商品基金
的投资与交易活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和局势等因素,都会影响黄金价格,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影响。
B.石油ETF
1) 石油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原油行业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原油行业产生
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ETF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 原油供给情况;
- 原油需求情况;
- 原油储备能力;
-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 气候状况;
- 其他因素。
2) 由于石油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石油ETF二级市场价格可
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
险。
3) 由于石油ETF主要是持有石油期货合约来复制原油市场表现,因此,石油ETF净值
表现与石油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4) 由于石油ETF持有美国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
失。
5) 石油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6) 石油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移仓。由于不同期货合约价格
波动率不同,因此,在移仓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移仓亏损,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
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7) 如果石油ETF持有柜台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C.农产品ETF
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ETF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美国市场交易的“MOO”,它投资全
球农业类上市公司,涵盖整个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上游的种子、肥料供应,到中游机
器设备,以及下游的农产品加工、贸易等。此类ETF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第二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美国挂牌的“DBA”, 直接投资农产品本身,玉米、大豆、
小麦、砂糖各占其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