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5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5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9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93
二十六、其他事项 .................................................. 121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五)投资人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
单位进行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
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
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33.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4.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
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
托管人
4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日/天: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下同)
53. 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
值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5.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
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
金,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
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净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6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