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68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70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华纯债信
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
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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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和代销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和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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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办理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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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红利再投日 将投资者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日
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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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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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持有人提供
稳健的当期收益和总投资回报。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
购的认购费率。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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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
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或采用收取固定费用形式,认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率。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
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和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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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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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
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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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7、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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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