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19年7月4日 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2020年3月1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6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21
六、基金备案 .............................................................................................................. 23
七、基金份额折算 ...................................................................................................... 2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41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1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0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2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3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7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2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四、违约责任 ...................................................................................................... 92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9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94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94
二十八、其他事项 .................................................................................................... 115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在
本合同中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三)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银华永兴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
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基金合同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永兴B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
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永兴A: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永兴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请
57.永兴B: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
兴B承担;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永兴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9.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
行为
60.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
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
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
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
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A份额
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61.永兴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4.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大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
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66.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和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
金
8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8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8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基金合同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
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
基金合同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永兴A和永兴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永
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
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
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十)永兴A的开放日
永兴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永兴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永兴B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