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8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22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转换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9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9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
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转换后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鑫锐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
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份额转换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
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9、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
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
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
第三年),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
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
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
金将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
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或简
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继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
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