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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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5
五、基金份额折算 ............................................................. 20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 ........................................................... 23
七、基金备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十、基金转型 ................................................................. 43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0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3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64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七、基金的财产 ............................................................. 73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9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9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96
二十七、其他事项 ............................................................. 97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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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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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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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元盛分级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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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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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在元盛 A 的单个开放日,元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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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元
盛 A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如果估值日(T 日)为非元
盛 A 的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元盛 B 封闭期内的
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
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其中认购元盛 A 和元盛 B 的发起资金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其 2 年期届满
后转型后的份额)
55.LOF 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期届满之后,转型而成的金鹰元
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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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基金份额分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元盛 A、元盛 B 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者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57.基金分级运作期: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
效之日起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元盛 A: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 A 份额。元盛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59.元盛 B: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 B 份额。元盛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本基金在扣除元盛 A 的本金与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 B 享有,亏损以元盛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 B 承
担
60.元盛 A 的开放日:元盛 A 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生效,则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为 2013 年 10 月 24 日,满 12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4 月 24 日,如
此类推)
61.元盛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
指对应日期,如 2013 年 4 月 25 日的 2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5 年的 4 月 25 日) 。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对
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 2013 年 4 月 25 日的 2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5 年的 4 月 25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日与元盛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折算日:为元盛 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24 个月的开放日)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在元盛 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24 个月的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
等于 1 元的元盛 A 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
变的原则,将元盛 A、元盛 B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 1 元的金鹰元盛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基金份额若干
64.元盛 A 的申购与赎回份额:在元盛 B 的封闭期内,元盛 A 每隔半年开放一
次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若开放日发生折算,则元盛 A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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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赎回的份额皆指折算后的份额
65.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型后的基金名
称变更为: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66.C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并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E 类基金份额: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69.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0.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7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72.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73.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4.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7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76.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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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7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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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 A、元盛 B 两级份额;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
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元盛 B 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 A 和元盛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
期,如 2013 年 4 月 25 日的 2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5 年的 4 月 25 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 A、元盛 B 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 A、
元盛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元盛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元盛 B 在 2 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上
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 A 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 B 享有,
亏损以元盛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 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元盛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元盛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若元盛 A 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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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的元盛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份额;元盛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 B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
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注册登记
机构的不同,将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
交易,下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封闭期限
1.元盛 A 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 12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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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4 日、2014 年 4 月 24 日、2014 年 10 月 24 日,以此类推。
元盛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元盛 B 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元盛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元盛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型后的 C 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包括元盛 A 份额、元盛 B 份额、转型后的 LOF 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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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 A、元盛 B 两级份额;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 A、
元盛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 A 和元
盛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元盛 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24 个月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元盛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元盛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元盛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元盛 A 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元盛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元盛 A、元盛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元盛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元盛 A、元
盛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元盛 A、元盛 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内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元盛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元盛 A、元盛 B 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
A、元盛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元盛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
元盛 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
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元盛 A、元盛 B 基金份额收益划分规则
元盛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元盛 A 的年收益率(单利)=max(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2.5%)
即元盛 A 的年收益率约定为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之和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