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9
六、基金备案 ................................................................................................................................21
七、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十、五年期届满基金的转换 ..........................................................................................................4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2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2
十四、基金的托管 .........................................................................................................................65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6
十六、基金的投资 .........................................................................................................................68
十七、基金的财产 .........................................................................................................................7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9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9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二十四、违约责任 .......................................................................................................................10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10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104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八、其他事项 .......................................................................................................................134
一、前 言
(一)订立《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发售公告: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18、利鑫A: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A份额。利鑫A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
19、利鑫B: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利鑫B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应计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承担
20、利鑫A的开放日: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相关公告公布的工作日)
21、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T日。折算基准日
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2、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的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3、利鑫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如2011年1月1日的5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1年1月1日的5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
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与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5、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6、上市交易公告书:《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及《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7、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8、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29、利鑫(LOF)A类: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30、利鑫(LOF)C类: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3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3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8、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4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日:指公历日
51、月:指公历月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利鑫A的单个开放日,利鑫
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
利鑫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
形
60、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6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7、《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7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8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8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8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
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利鑫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
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
1。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利鑫B在5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承
担,超出利鑫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鑫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利
鑫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长信利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
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利鑫A的开放日
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利鑫A的开放日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
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利鑫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利鑫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利鑫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七)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金额总额不高于30亿元人民币,其中利鑫A的募集金额不高于20
亿元人民币,利鑫B的募集金额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或利鑫(LOF)A类;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或利鑫(LOF)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2:1的份额
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利鑫A和利鑫B。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利鑫A、利鑫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利鑫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利鑫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