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1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76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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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0、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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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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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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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
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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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
投资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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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用,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对于某些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将视情况对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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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优惠安排,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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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进行
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