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二○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 前言和释义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8
四.基金备案 .......................................................................................................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九.基金的托管 ................................................................................................. 32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十九.违约责任 ................................................................................................. 53
二十.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4
二十二.其他事项 .............................................................................................. 55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签署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就该等不一致之处对基金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
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
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后,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后、基金
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募集之日的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
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
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
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
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
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之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
(六)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保持在1.00元。
(七)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两亿份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
每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公
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
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
金额,以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及最小追加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该投资者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一次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该等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
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
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
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
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
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