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会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平岳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章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投资组合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4、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附件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获得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砚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4)、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