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七、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7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
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
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封闭期: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
期间,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日常交易: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基金
交易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简称TA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6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
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
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
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
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封闭期后的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封闭期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以
下如无特指,均指A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如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