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9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93
附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9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
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37、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8、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或从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的确定以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1、保本: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保本与保证”第六节项下相关内容。其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2、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
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5、(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7、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
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8、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9、(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
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
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50亿份(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九、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
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
计算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