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823;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9月19日成立。根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2015年9月21日(含)起至2015 年9月28日(含)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9月29日(含)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 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接近、达到或超过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保本周期到期操作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5年9月21日(含)起至2015 年9月28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及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届满,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则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补足该差额。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 2015年9月29日(含)至2015年10月30日(含)。其中,2015年9月29日(含)至2015年10月2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 年10月3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转换转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和转托管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9月29日(含)至2015年10月29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本基金转换入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和转托管业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7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7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7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10月30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11月2日,保本周期为3 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接近、达到或超过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一)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之和。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71亿元人民币。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本基金转换入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附件:《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955 邮编:200121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保本周期(在本协议中简称称“当期”)的保本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为就本基金的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以下简称“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1)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2)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统指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70 亿元人民币。
、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者转换入、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