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1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3
第七部分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 98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 ....................................................... 9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 101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成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
不再适用。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3、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恒
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4、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恒
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25、恒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6、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折算基
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7、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的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即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
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1、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3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3、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 B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恒利
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6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8、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和
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
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
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7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8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8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力争
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
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九、基金的封闭期限
1、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A的开放日
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
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
准)。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恒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减。
2、恒利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
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根
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A和恒利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恒利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恒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