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
招募说明书(2021年3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
年10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27号文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自2021年8月23日起,本基金(A
类份额)的场内简称由“国富恒利”改为“国富恒利债券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
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5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0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3、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恒
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4、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恒
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25、恒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6、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折算基
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7、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的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即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
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
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1、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3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3、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 B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
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恒利
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6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8、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和恒
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
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7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8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
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