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十一、基金托管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43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50
十五、基金的财产 .................................................................................................................................51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53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6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二十二、违约责任 .................................................................................................................................6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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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建信优
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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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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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为
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
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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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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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3月19日起生效,原《建信优势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终止
31、本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转型:指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后,变更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3、存续期:指原《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申购: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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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深圳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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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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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
力、但是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通过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
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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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08年2月1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号文批准募集。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19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募集规模46.43亿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存
续期为五年,该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日为2013年3月18日。
2013年1月28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后变更运作方式(即变更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日证监许可[2013]20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2013年3月19日起《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且《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根据2014年8月8日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8月开始更名为建信优
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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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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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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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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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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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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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