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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4月6日证监许可
[2011]49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 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发售公告: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5、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封闭期: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基金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此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0、开放期: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后的
存续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3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不含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6、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总份额10%的情形;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
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9、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4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4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
期;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47、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4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军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安徽大学法学学士、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安徽省政法
干部学院、安徽省司法厅任职,自1993年11月起在建行广东省的分支机
构任职,历任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行长、东莞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
长助理、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广东省分行行长等职。2021
年12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7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
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1997年毕
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
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
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
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
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
裁。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
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
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
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
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
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
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
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
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
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
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
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
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
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
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
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
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2007年4月至2012年9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
计业务经理、风控高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交易员、交易主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
主管。2016年6月至今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
年5月15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17日任建信睿和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起任建信
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8日
起任建信中短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6日起任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
月20日任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31日起任建信睿信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6日起任建信利率债策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2011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
李峰先生:2017年5月15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58万亿元。2022
年二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41.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
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
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
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4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
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
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
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
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1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1188
网址: www.bzfunds.com
(1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s://www.yibaijin.com
(1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 www.18.cn
(1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om/
(20)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
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2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s://www.gomefund.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s://www.ehowbuy.com/
(2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2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s://www.licaike.com/
(2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7)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
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2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3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热线:95518
(3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3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3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3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3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 https://www.simuwang.com/
(38)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4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4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4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4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4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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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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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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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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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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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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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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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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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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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6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7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7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
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7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7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8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8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4)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8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8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9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
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
称“TA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
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月16日生效。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
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份额或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 0.6%
100万份≤S 0.4%
S≥500万份 1000元/笔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十二、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
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
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1年6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68,660.55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90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6月16日生效。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本基金已于2011年9月9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1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1年3月
31日至2014年3月30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
人可从2014年3月31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
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
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5%
7天≤持有期 0.75%
30天≤持有期 0.5%
6个月≤持有期 0.1%
1 年≤持有期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对于A类场外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
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A类场内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5%
持有期≥ 7天 0.1%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C类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5%
N≥30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对于C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
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
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
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
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
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
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
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
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
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TA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三、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资研究优势,基于利率和信用
的专业化分析,充分挖掘信用市场的投资机会,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
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
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该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
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
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健收益基
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
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期限管理、类属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具体来说,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信用
债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套利策略
图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
括: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
币供应量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
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存款准备
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率变动;同时,央行
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
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
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
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
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
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债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
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4、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
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
合的投资收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
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5)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6)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全方位考察该类债券股性、债性、摊薄率、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对应的基础证券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
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
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可转换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五)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并持有。
(六)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
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
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
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策略
投资实施
投资目标
汇报、建议
投资方案
研究报告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
研究部投资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投资反馈 绩效评估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交易部基金会计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
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资于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因此
本基金投资蕴含一定的信用风险,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不涉及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3)、(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7
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4,292,947.82 84.39
其中:债券 264,292,947.82 84.3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524,000.00 5.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578,616.04 6.89
8 其他资产 9,777,137.22 3.12
9 合计 313,172,701.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115,722.40 5.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239,933.58 5.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182,398.68 4.16
4 企业债券 2,065,796.71 0.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3,863,655.73 66.18
6 中期票据 33,360,577.59 11.3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647,261.81 1.5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4,292,947.82 90.2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8 21国债10 125,390 12,777,859.36 4.36
2 042100604 21碧水源CP002 110,000 11,357,885.15 3.88
3 130321 13进出21 100,000 10,684,890.41 3.65
4 012103876 21南部新城SCP004 100,000 10,286,316.71 3.51
5 012105303 21信阳华信SCP003 100,000 10,282,394.52 3.5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97.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77,980.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387,958.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777,137.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47 帝欧转债 1,449,680.86 0.49
2 110079 杭银转债 1,011,029.06 0.35
3 110081 闻泰转债 962,067.68 0.33
4 113618 美诺转债 577,238.96 0.20
5 128131 崇达转2 432,939.66 0.15
6 127027 靖远转债 214,305.59 0.0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1、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6月16日—2011年12月31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0.22% 0.10% 1.30% 0.12% -1.52% -0.02%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42% 0.24% -1.19% 0.09% -3.23% 0.15%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60% 0.41% 9.63% 0.11% -13.23% 0.30%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9.42% 0.27% 4.36% 0.08% 5.06% 0.19%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71% 0.41% 3.07% 0.15% 0.64% 0.2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 7.23% 0.05% 5.69% 0.08% 1.54% -0.03%
月31日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2.00% 0.05% 1.54% 0.08% 0.46%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2年6月30日 76.22% 0.28% 60.11% 0.11% 16.11% 0.17%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6月16日—2014年12月31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0.53% 0.10% 1.30% 0.12% -1.83% -0.02%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76% 0.23% -1.19% 0.09% -3.57% 0.14%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89% 0.41% 9.63% 0.11% -13.52% 0.30%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9.00% 0.27% 4.36% 0.08% 4.64% 0.19%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41% 0.40% 3.07% 0.15% 0.34% 0.2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6.81% 0.05% 5.69% 0.08% 1.12% -0.03%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1.85% 0.05% 1.54% 0.08% 0.31%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2年6月30日 42.11% 0.32% 43.66% 0.11% -1.55% 0.2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
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
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
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在封闭
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作方式后,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不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场外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
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对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5、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
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
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
于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
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
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
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在封闭期,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
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
生损失。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和表决效
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
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
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
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
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5%,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对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3)、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
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
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3、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
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
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
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
法的第(1)-(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
方式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场外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
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场外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
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
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
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场外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
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场外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
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场外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
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场外投资
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场外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添加关注。
场外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
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
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证
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转换转入、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8-24
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7-01
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6-30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6-15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4-12
6 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3-23
7 关于新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3-14
8 关于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3-10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3-01
10 关于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建信富时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等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2-25
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创金启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2-11
12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建信基金多只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12-09
13 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11-18
14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9-11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
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