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违约责任 ................................................................................................................................ 6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变更而来,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
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深度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
的《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所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深入剖析股票价值被低估的原因,从而挖掘具有
深度价值的股票,以力争获取资本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
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
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具体费率、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