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5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5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48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49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5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全球商品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
行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金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
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
销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
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
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
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
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积极配置商品类相关资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
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
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场外认购时,认购方式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
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
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近一个净值披露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
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
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9、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经监管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1、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办理本基金
场内及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场外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