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信诚
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
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中证
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5、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标的指数:指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
62、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
《关于准予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893号)的注册,于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部函[2015]1970号),《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5年6月26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中证
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信息安全A份额与信诚信息安全B份额的运作,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
媒介发布《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
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中证信
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
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
日次日正式生效,《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
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