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8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恒利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
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3年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
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3年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9、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恒利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3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3年年度对日,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
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
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