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
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18
号文批准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
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
延划出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相关信息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6日(其中“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
期为2020年11月2日,“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代销机构截止日期为
2020年7月23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0年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56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根据本招募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继续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指数,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
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
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剑先生,1989年生,复旦大学物理学博士。曾任东证期货研究所研究员
助理。2015年11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任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浙商港股通中华
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2015年4月加入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担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
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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