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5
日证监许可【2019】128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
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方
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恒生
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
金的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标的指数:指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蒋金强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
主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
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
(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
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
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 董事。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
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代理董事长、顾问、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
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
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中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专员,中实企管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经理、协理、资深协理、
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兼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
分管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金融科技等。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中国 ESG 30 人论坛成员。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国
CSI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
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讲师,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
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林欣怡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
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光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部助理,国际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专员,盛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专
员,富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副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理财服务部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业务处协理、资深
协理、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
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