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8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封闭期届满后转换而
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九泰锐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
已于2019年3月22日届满,自封闭期届满后下一工作日即2019年3月25日起,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九泰锐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变更注册后的《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2、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
54、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延续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运作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起始之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
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分析和理解,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
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
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转型而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九泰锐
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83号)准
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
12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生效。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交易
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168108。
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泰
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管理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8年7月25日生效。根据《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19年3月 22
日届满,自封闭期结束后下一工作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
更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7年7月11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
市交易。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
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
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
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公告。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