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 2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
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中证煤炭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会员单位: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严格的投资程序,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实现对中证煤炭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指数。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5月5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14号文准予募集。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25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融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中融中证煤
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煤炭A份额及煤炭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
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本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