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8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9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摘要 ...........................................90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睿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变更后的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
为“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
方式、修改投资范围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至《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
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1、 开放期:指本基金前后两个封闭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2、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9、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关
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29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月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
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三
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东方红睿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8年1月19日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
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10月23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98号文)变更注册。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
年12月13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9年1月16日起,《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根据原《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
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运作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继续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
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运作方式示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则第一个运
作周期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
首个开放期,为2016年3月10日起5至20个工作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从2016年3
月10日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