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
【2019】294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3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开放期内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涉及《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及风险揭示部分,前述
更新截止至2020年10月26日;“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章节部分内容的更新截止至2020年9月18日;
其余所载内容截至2020年2月24日。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基金的投资..........................................................................................................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七、风险揭示..........................................................................................................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均衡
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均衡优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
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
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裁、
工会主席,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