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20年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17日 变更基金名称和基金简称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5
四、基金资产保管 ................................................. 10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4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 24
八、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5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8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3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9
十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 41
十六、禁止行为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处理 ...................................................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47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7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4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
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
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
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
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
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
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
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
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
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
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
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
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
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
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必要
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
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
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
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
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
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
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
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
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
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
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
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